试岗 7 天,没等到录用通知,倒等来“人岗不匹配”的辞退,一分钱都拿不到—— 这样的遭遇,正在成为不少劳动者的噩梦。当 “无薪试岗” 被企业包装成 “体验岗位”“考察能力” 的合理流程,本质上不过是一场处心积虑的违法骗局:用 “试岗” 的幌子,骗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,再用 “没签合同” 的借口,堵死维权的路。别再给这种套路找借口,法律里从没有 “白干活不给钱” 的说法,再掩饰也藏不住违法的底色。 千万别把 “试岗期” 和 “试用期” 混为一谈,二者的法律待遇天差地别。试用期是法律明确认可的用工阶段:工资不能低于同岗位最低档的 80%,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,最长也有 6 个月的上限,劳动者的权益有清晰保障。可 “试岗期” 呢?完全是企业生造的 “黑话”—— 美其名曰 “体验岗位”,实则是 “免费劳动力试用期”:让劳动者干着正式工的活,却连最低工资都不给;临近试岗结束就找理由辞退,既榨取了劳动价值,又不用承担用工成本。 更讽刺的是,企业还为 “无薪试岗” 设置了维权壁垒。劳动者要维权,得先证明 “我在这干过活”,可考勤记录被删、工作群被踢、聊天记录被清空。有劳动者为了要回几百块试岗工资,跑遍劳动监察大队和仲裁委,折腾半个月才拿到补贴,时间成本比报酬还高;更有人嫌麻烦、耗不起,只能自认倒霉。企业就是算准了劳动者 “维权难、成本高”,才敢明目张胆地违法 —— 反正骗一个是一个,就算被发现,大不了给点补贴了事,违法成本低到可以忽略。 但法律从不会为这种套路开绿灯。《劳动法》明明白白写着,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—— 不管是正式用工、试用期,还是所谓的 “试岗期”,只要付出了劳动,就该拿到报酬。企业说 “试岗不算正式工作”?那让劳动者干活的意义何在?说 “没签合同就不算劳动关系”?实际的工作内容、沟通记录,都是劳动关系的铁证。把 “无薪试岗” 说成 “行业惯例”,不过是违法者的自我安慰;把 “辞退不付钱” 当成 “用工自由”,更是对法律的公然漠视。 要治住这股歪风,不能只靠劳动者 “警惕性高”。职能部门得主动出击:一方面搞专项执法,排查那些频繁搞 “无薪试岗” 的企业,发现一起严惩一起,让违法成本远超 “免费用工” 的收益;另一方面,得打通维权 “堵点”,比如建立 “试岗维权快速通道”,简化证据认定流程,甚至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,别让他们在维权路上孤军奋战。毕竟,劳动者不该是 “防骗专家”,而该是被法律保护的对象。 “无薪试岗” 不是什么 “用工新思路”,而是裹着糖衣的违法陷阱。唯有监管亮利剑、劳动者敢说不,才能让这种掠夺性套路无处藏身,让每一份劳动都得到尊重,每一分报酬都有保障 —— 这是法律的底线,更是社会的良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