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校门口撞人事件又发生?据央视新闻消息,11月19日早上,湖南常德鼎城区永安小学门前发生一起撞人事件。据一位工作人员证实,该事件确实发生,多人受伤,无人员身亡。
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说明,涉事男子并非学校学生家长。事故发生在早晨7时许,正值学生入校上课高峰时段。该男子驾车意图冲入校园,撞到保安、学生及多名学生家长。目前,所有受伤人员均已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紧急治疗,确认无生命危险。
1. 若为过失,可能构成什么犯罪?
当前,官方尚未发布通报,对案件相关事实加以公告。那么,行为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,暂且不清。因此,笔者将分两种情形加以讨论。
若为过失,该司机首先可能构成构成交通肇事罪。根据刑法规定,交通肇事罪,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交通肇事,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,或者是死亡三人以上,负事故同等责任等,则可构成本罪。在前述案件中,若司机为过失,且最终造成的损害结果达到了入罪标准,则可构成交通肇事罪。
其次,若为过失,该司机也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具体而言,本罪指的是过失以类似放火、决水、爆炸等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等行为。本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具有高度盖然性、直接性和迅速蔓延性质。
在前述案件中,该司机在学生入校上课高峰时段,在校门口进行冲撞,撞到保安、学生及多名学生家长。应当认为,该行为具有前文提及的性质。因此,若该司机为过失,其也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2. 若为故意,可能构成什么犯罪?
当然,目前广大网友还是更倾向于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故意。那么,若其为故意,可能构成什么犯罪呢?
首先,行为人可构成故意杀人罪。故意杀人罪是故意提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。根据一般人常识可知,驾车对人进行冲撞,若是达到一定速度,完全可能剥夺他人生命。因此,若是行为人在驾车冲撞时,车速快,具有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危险,则其或可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即使最终并未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,其仍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。
其次,行为人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在客观行为性质上,本罪与前文提及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同,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。那么,若是行为人对于冲撞行为主观上持故意态度,则其或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若是构成本罪,行为人最高可被判处死刑。
总的来说,不论遇到什么事情,切勿冲动行事,切勿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既毁灭了别人的人生、家庭,也毁灭了自己。